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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灭火器维修-干粉灭火器充装的具体要求

潍坊灭火器维修-干粉灭火器充装的具体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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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灭火器维修

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

依据:《消防法》《GB50444-2008》《GA95-2007》执行

一、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

《消防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和《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》。

二,GB50444-2008要求

标准5.3.2规定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起5年内进行**次检查和更换,然后每2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更换。

标准5.4.干粉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0年,二氧化碳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2年。

三,GA95-2007要求

3.1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符合**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

3.2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,从事授权企业的产品维修业务。

3.3灭火器维修再充装时,维修单位必须逐一对灭火器筒体和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。

3.4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一测量残余变形率。

3.5如果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、开裂、损坏等缺陷,必须更换。

3.6灭火器的压把、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坏、变形、锈蚀。

3.7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利用。

3.8再充装的灭火器必须逐一进行气密性试验。

3.9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用户、厂家名称、出厂时间、型号规格、维修编号、检验项目和检验数据、配件更换、维修后总质量、瓶序列号、维修人员、检验人员等。

四、灭火器充装要求

灭火器维修期根据《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》(GA95-2007)“6.维修技术要求”“6.6再充装”,

报废规定

4.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起达到下列年限的,必须报废:a)水基灭火器-6年;b)干粉灭火器-10年;c)洁净气体灭火器-10年;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-12年;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验规范》(GB50444-2008)

4.2灭火器的维护期限应符合表5.3.2的规定”

五、灭火器的使用条件

生产区所有灭火器只能用于灭火、消防训练、消防演习、设备抽样检查,不得随意移动或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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